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0〕9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在我市设立的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简称“许可证”)被注销有关事项,兹公告如下:
序号 |
所在区 |
公司名称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有效期 |
1 |
朝阳区 |
财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京A000090 |
2016年3月31日 |
2 |
大兴区 |
北京荣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京A000100 |
2016年5月6日 |
3 |
丰台区 |
中海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京A000109 |
2016年6月9日 |
4 |
大兴区 |
中国创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京A000101 |
2016年6月29日 |
二、善后工作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做好如下善后工作: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委派工作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至我局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同时须将许可证原件交回我局。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经原登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毕变更公司名称事宜,不得在公司名称中继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同时,在前述限期内,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办毕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前已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应依据相关融资性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至原合同终止且不得延长原约定担保期限。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成立清算组或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组,完成公司清算或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工作。对日前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5、在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指导下,相关区监管部门督促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在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各自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