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
简称:促进委
第二条 促进委是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为做好全国新兴产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委员会性质:促进委主要由政府机关、科研院校、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等单位,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政策研究、发展规划、营销管理、投/融资管理等领域的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及优秀企业组成,组成的机构,是具有法人资质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努力培育新兴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开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理论研究,诠释科学发展的深刻内涵,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文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科学发展体系,达到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系统、专业的新兴产业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及运营的指导咨询服务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配套服务。
第五条:本委员会定位: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中国新兴产业发展战略,促进中国新兴产业发展。
第六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遵守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万寿路机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业务范围:
1)研究新兴中小企业的产业发展共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2)为建立中小企业新兴行业自律发展机制提供建议,为促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建立提供帮助,指导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制定发展战略、指导中小企业投/融资策略、促进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及技术开发,并对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4)组织、协调中小企业国内外技术项目合作、产品信息交流工作;为中小企业贸易纠纷申诉提供帮助;
5)为中小企业参加申报行业及相关科技奖项提供服务,组织、引导管理创新、推广活动;
6)开展对中小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能力的培训,并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7)承办全国优秀中小企业和优秀创业家的评选工作;承办全国性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方面的评奖、展览、比赛;
8)开展中小企业与投/融资机构的交流、研讨,为解决中小企业投/融资难题提供帮助;
9)开展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0)编辑出版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及经验交流方面的刊物、丛书、宣传品;
11)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
12)对各地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13)引导各地分支机构遵纪守法,自律诚信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地方工作机构(专委会)
第九条 各地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
3)在所在地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各地分支机构加入本委员会程序:
1)提交加入分支机构书面申请;
2)经分管主任预审,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本委员会颁发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各省专委会每年须向促进委缴纳管理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吸收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参加成为会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2)遵守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和本委员会章程和管理办法;
3)凡是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个人及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委员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加入本委员会的程序是
1)提交书面申请;
2)经办公室预审,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本委员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3)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执行本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和规定;
2)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关心本委员会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各项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会员到期和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批文和会员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 会员不许以本委员会的名誉在外涉及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情节严重者本委员会将追究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出或被除名,应向本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办公会议是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最终权利执行者。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对上级单位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指示和决议,研究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督察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复杂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3)研究讨论落实上级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事项;
4)研究讨论需要上级领导请示的重要工作事项;
5)研究决定本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调整等问题;
6)研究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7)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8)决定会员单位吸收和除名;
9)审核各省级专委会的主要领导、负责相关机构的组建;
10)对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有最终决定权;
11)对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有最终审定权;
12)负责制定和审计本委员会和各省专委员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13)负责审计并协调本委员会直属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4)负责审议批准本委员会直属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
15)聘任或者解聘本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6)负责协调制定本委员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17)研究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确定会议主题负责临时召集。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结束后须出《会议纪要》,将所议的事项作出全面概述,方便相关领导核查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查,大会选举确定后,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11部(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政策法规部、金融部、宣传部、项目部、培训部、外联部、事业发展部、会展部),各部工作规划、办法、制度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批,并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主任由上级单位聘任,对上级单位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1)接受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的领导,贯彻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指示精神,负责本委员会全面工作;
2)负责召集会议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的章程和各项工作制度;
3)有对人事选举和罢免的权利;
4)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和各省专业委员会会议,部署、检查、总结(年、季、月)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指导本委员会工作;
5)负责确定本委员会和各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6)审议本委员会、各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7)组织讨论并决定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提出终止、建议;
8)指导、监督、检查本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和日常工作;
9)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任为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主任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工作上对主任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1)全面配合主任工作;
2)拟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执行本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议,落实工作计划;
4)就本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5)负责金融部、事业发展部、项目部、培训部这四个部门的业务管理,与各部门商讨处理具体项目对策;
6)协助各部门就具体业务情况与本委员会的其他领导、各省、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单位进行沟通,以协商各项业务获得顺利进行;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 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全面配合主任工作,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本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议,落实工作计划;
3)负责日常对外联系工作;
4)协调本委员会各部门和各地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5)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并报主任办工会批准;
6)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和管理;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有关部门委托工作的经费收入;
3)有关单位的赞助、捐赠;
4)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收入,其他服务性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
1)本委员会工作人员待遇以及工作经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2)本委员会财务管理接受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因终止、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法人向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提出动议,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注销。
第三十七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章程》、《各省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新兴产业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