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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9 10:34:10

 政策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具有设立简便、执行灵活、费用节俭的优点,有利于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和多种形态的社会资产进入慈善事业,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慈善法》第五章共七条内容对慈善信托进行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工作。

  根据《慈善法》、《信托法》以及《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为规范慈善信托备案、报告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出台《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起草的目的、依据和慈善信托的基本定义及备案机关;

  第二章备案,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和提交的备案材料,并详细列出了信托文件要载明的必备内容;

  第三章财产管理,规定了慈善信托财产的类型、财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相关当事人报酬约定和慈善支出约定等;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规定了信托变更与终止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以及慈善信托剩余财产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信息公开,详细列出了备案管理部门和受托人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和需要公开的详细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机关和实施日期。

  三、涉及范围

  慈善信托的所有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等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各项规定制定信托文件,进行慈善信托设立、变更、终止、清算以及信息公开等事项的运作。

  四、注意事项

  (一)稳步推进、规避风险。为保障慈善信托在初期稳步健康发展,《办法》暂不将争议较大的一些运作模式(如集合信托、开放信托)列入范围。同时,慈善信托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办法》对慈善信托文件的规范要求,在文件中详尽约定监察人设置、剩余财产处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可能发生的争议点和风险点,以保障慈善信托顺利开展。

  (二)受托人要具备管理信托事务相应的能力。《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二者在资产管理能力和慈善项目运作方面各有优势和劣势。《办法》要求委托人审慎选择受托人,不同类型的受托人要发挥优势、补足劣势,以完备的信托管理能力,保障慈善信托运行有序。

  (三)尊重意愿自治,遵守市场规则。《办法》对慈善信托的年度慈善支出、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标准和数额不做具体规定,而是规定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监察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同时明确慈善信托备案后上述事项必须向社会公示。因此,慈善信托当事人在确定慈善支出和当事人报酬时,除了体现自身意愿,同时要注重合理性,经得起市场检验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做好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办法》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义务和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公开透明是慈善信托的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的基础,慈善信托受托人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按时按规定公开各项信息,接受政府、社会公众、专业机构、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