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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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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6-10-24 13:16:51

 问:为什么要进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

答:自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特例试办担保业务以来,融资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加数量较多,有加速发展的趋势。同时我们也发现,由于融资担保市场发展快,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整顿的问题,一是资金规模偏小,融资担保能力偏弱;二是高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高;三是有些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上不规范;四是有个别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行为。2010年3月8日,银监会等七部门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同时部署在全国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2010年12月31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管理要求。文件要求,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
问:负责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哪里?
答:为保障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市建立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规范整顿工作中的问题,协调处置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区县监管部门承担。
问:北京市从什么时候开始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答: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在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对合规担保机构和经验收合格的担保机构将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施属地监管。
2011年3月1日及之后提交申请的,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区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监管部门审批。
问:融资性担保机构如何申请经营许可证?
答: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登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网站(www.bjjrj.gov.cn),在在线服务(办事指南)栏查找“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审批工作操作流程”,下载附件内容,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局和区县监管部门。


问:按照七部委令规定,合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经核准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涵盖了银行金融机构所有授信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兼营:债务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经营哪些业务?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事项包括哪些?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仅限于国
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还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等。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否跨区域经营?
答:可以跨区域经营,但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地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可持批准文件到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
问:在北京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已在其他省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的相关监管要求。
问: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答:在京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京设立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问:在北京市设立和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答: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和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和《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文件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网站(www.bjjrj.gov.cn)政策法规栏查询下载。